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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