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