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公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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