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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