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