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