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