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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