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