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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