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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