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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