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
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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