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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