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二条 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