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五十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
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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