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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