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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