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