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