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
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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