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
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