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