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他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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