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