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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