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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