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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