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