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查...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查看《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