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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