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查明原因;确认已死亡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报上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予以保留。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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