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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