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