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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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森林资...
第二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以下统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第三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
第五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
第六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文化发掘、科学研究以及成果应用,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
第七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组织普查、核实认定、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
第九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
第十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二)国内外著名...
第十一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
第十二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
(一)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
第十三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人责任制。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可以给予养护人适当补助。
养护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
第十四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
第十五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全市统一样式的古树名木保护标志。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规范的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专业养护: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
第十七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
第十八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合理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
第十九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
第二十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查...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