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养护、复壮、抢救、宣传培训等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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