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文化发掘、科学研究以及成果应用,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