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八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组织普查、核实认定、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