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林业部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区(市)林业部门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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