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者咏题的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珍贵、稀有的树木;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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