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