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人责任制。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可以给予养护人适当补助。
养护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
(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养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
(三)发现古树名木被盗,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自然损害,生长势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死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养护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
(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养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
(三)发现古树名木被盗,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自然损害,生长势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死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