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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