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全市统一样式的古树名木保护标志。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规范的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规范的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