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专业养护: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每三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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