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专业养护: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每三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每三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