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