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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