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以下统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