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