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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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建成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
第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推进智慧化管理。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
第八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建立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
第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周边公园绿地布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
第十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道规划应当构建公园绿地、山体、河湖水系、生态区和历史人文空间相互串联的绿道网络系统,突出健身、休闲、游...
第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类居住...
第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
第十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绿化竣工时间、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范...
第十八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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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以居民住宅楼、桥柱、围栏、棚架、墙体等为载体,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第二十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城区内严格控制大面积硬质铺装,推广林荫停车场、林荫广场。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土地和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进行绿...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行道树应当选用法桐、国槐...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绿化项目时,禁止大面积单一种植草坪,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乔...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其生长,必要时应当...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应当保护原有树木和立体绿化,提升绿化景观,改善居住环境。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擅自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第三十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正常养护修剪的,公安、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扶正、修剪;危及人身安...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抢险救灾外,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注明施工单位、施...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苗木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工作,推广生物防治,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对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
第四十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