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